項次 |
申請資格 |
3-5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平衡障礙者。 (三)植物人。 (四)中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六)申請量身訂製輪椅者,上述障別之等級須為重度以上。 二、評估規定:申請「輪椅C款-量身訂製型輪椅」須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輪椅均應配備骨盆帶,B款輪椅應為輕量化材質骨架設計,C款量身訂製輪椅並應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一)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之載重能力。 (二)十四英吋以下或二十二英吋以上座寬。 (三)具有四英吋以上座深調整、二英吋以上座寬調整並可依個別化需求設定座背靠角度之設計。 (四)其他經輔具中心專業人員評估認定之規格或功能要求。 四、其他規定: (一)A、B、C等三款輪椅僅能擇一項申請。 (二)十八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二年申請補助一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申請輪椅-C款,保固書註明為量身訂製型者,得免列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 |
6-8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植物人。 (三)重度以上平衡障礙者。 (四)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身心障礙鑑定機構之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輪椅附加功能-A款:兼具可拆掀式扶手及可拆卸式腳靠以利於移位。 (二)輪椅附加功能-B款:具不及座面連動之椅背仰躺功能(無段式調整),且須配備胸帶及防傾桿。 (三)輪椅附加功能-C款:具及椅背連動之無段式座面空中傾倒功能,及配備胸帶及防傾桿。 四、其他規定: (一)各項輪椅附加功能得依評估結果,搭配B款或C款輪椅同時申請,視為補助一項次。 (二)經評估無法以下肢承重轉位者,得申請A款附加功能,不受重度肢障之限制。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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