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申請資格 |
68-69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聽障者。 (二)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聽力師開立輔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九、十)。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九、十)。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A款口袋型:經連接線連接助聽器及接收器,且接受器之體積不適於懸掛耳後或置於耳內之類比式或數位式之機種,並須具備二個以上音頻控制開關、T線圈感應功能、音量大小調整開關。 (二)B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採類比方式處理聲音訊號或數位型採手調方式調整之助聽器。 (三)C款數位式:採數位方式處理聲音訊號之助聽器,並符合下列四種以上功能或規格:1.具四個壓縮頻道以上2.多聆聽程式3.噪音抑制4.方(指)向性麥克風5.迴饋音消除6.自動情境辨識(切換)功能7.雙耳同步功能8.資料記錄9.學習(可訓練)功能10.頻率壓縮、搬移11.及無線傳輸系統相容12.及遙控裝置相容13.及線圈系統相容14.內建實耳測量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雙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dB至一百一十dB HL之間補助二只;優耳聽力在五十五dB至一百一十dB HL之間、劣耳聽力劣於一百一十 dB HL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基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五百Hz、一千Hz、二千Hz及四千Hz之平均閾值。 (二)補助單位為一只,每側於左列年限內以補助一只為限。雙耳聽力損失經評估符合補助二只,得同時或分別申請,均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口袋型以補助一只為限。 (四)十二歲以下得每二年申請補助一次。 (五)十八歲以下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申請C款數位式時,其功能規格若符合該款所列基準六種以上,補助金額得逾左列規定,上限為單耳二萬元,雙耳四萬元。 (六)初次申請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非低收入戶者,補助額度以B款基準為限。 (七)功能及規格未符合C款基準者,補助額度以B款基準為限。 (八)已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該耳不得申請。 (九)再度申請時,除C款外可免提出聽覺輔具評估報告書。申請C款者應於驗配後三個月內經聽力師出具驗證合格報告(見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始予補助。 (十)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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