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輔具補助基準如下:(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
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
(一)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
之七十五。
(三)一般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本表之「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三、補助款之撥發,須按依第一點、第二點之最高補助金額
為上限,並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
四、「評估人員」之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
訓練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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