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輔具補助基準如下:(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

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

(一)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

之七十五。

(三)一般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本表之「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三、補助款之撥發,須按依第一點、第二點之最高補助金額

為上限,並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

四、「評估人員」之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

訓練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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