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申請資格 |
28-30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障者。 (二)平衡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申請帶輪型助步車、姿勢控制型助行器、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五)。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五)。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帶輪型助步車須完全符合下列功能條件 1.附手控煞車及煞車鎖定功能。 2.附臨時休憩座位功能。 (二)姿勢控制型助行器:須可調整為前推或後拉方式雙用,以調整步態模式,並須提供下列配件至少二項:1.轉向角度範圍或轉向、定向可控制輪。2.單向只進不退輪或阻力調整輪。3.骨盆側支撐墊。4.骨盆懸吊或座墊。5.前臂支撐配件。 (三)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 可藉由前臂支撐、軀幹支撐配件以協助四肢動作控制能力不佳,無法使用一般步行輔具者,並須提供下列配件至少三項:1. 四、其他規定: (一)柺杖如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使用者,可補助額度依左列基準加倍,並視為補助一項次。 (二)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