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申請資格 |
105-107 |
一、補助對象:重度肢體障礙達癱瘓程度而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於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七)。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居家用照顧床床面須為三片以上之設計,至少須具備頭部及腿靠床片升降之功能。 (二)居家用照顧床-附加功能A款係指除上述功能外,床面具升降功能。 (三)居家用照顧床-附加功能B款係指具電動調整升降功能之產品。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二)居家用照顧床併同附加功能各款申請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或居家用照顧床測試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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