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申請資格

103-104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體癱瘓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者。

(二)於臥姿相關受壓處皮膚已有褥瘡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七)。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氣墊床應具預防褥瘡及減輕褥瘡症狀之效果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氣墊床-A款:應含十八管以上具可交替充氣功能之電動空氣幫浦及管狀氣囊組。

(二)氣墊床-B款:應含交替充氣功能之電動空氣幫浦及管狀氣囊組,且須提供保固三年,並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交替式充氣之管狀氣囊組,氣囊之管徑四英吋以上,並含有異常壓力警示及可暫停交替之開關。

2.氣管為三管交替式

3.單管材質:「PU聚氨酯(Polyurethane)」或「PU聚氨酯(Polyurethane)+尼龍(Nylon)」。

4.單管壓力流量每分鐘四公升(四L/Min)以上。

5.配有C.P.R.快速洩氣閥。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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